各位老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精神,特对《科研奖励的补充规定》(湖师院校办发〔2018〕57号)中专利的范围做进一步解释,具体说明如下:
1. 美日欧发明专利是指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授权的发明专利;
2. 其它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是指除美日欧发明专利之外的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其他国外发明专利;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科研奖励按国内发明专利核定;
3. 从2022年1月1日起,非美日欧发明专利且未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申请的其他国外发明专利,科研奖励按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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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