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部分退还通知
各位教工:
目前,学校正在办理引进人才退还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程序。
为方便广大教职工,学校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请相关老师填写《引进人才认定申请表》,并上交以下材料:
聘任(用)合同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
请各位老师仔细阅读湖政发[2004]27号文件第三条第1—7项条件,符合条件的教师1月12日前到综合办上交相关材料并填表。
BET体育365官官方网站综合办
2007年1月3日
附件1: 湖政发〔2004〕27号
湖州市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加快构筑湖州人才资源优势,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世纪人才战略,加快构筑湖州高素质人才优势的意见》(湖委[2003]2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适用本办法: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省“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培养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某一学术技术领域带头人;
4、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5、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6、具有以上1-5项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归国留学人员;
7、高级技师;
8、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员。
第四条 引进第三条1-7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可不受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其中满编、超编单位可先进后退,在自然减员中冲抵。
第五条 引进第三条1-7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其人事关系可挂靠湖州市人才资源开发中心或就业管理局,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可为其新建档案,确定工资标准、职称资格等,工龄连续计算。
第六条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第三条1-7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经认定后,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回给本人。
……(略)